有關修訂「辦理申請引進越南勞工赴臺灣工作之文件審核規定」變更申請審核文件應繳交證書之部份規定: 自2012年7月1日生效 本辦事處勞工管理組修訂「辦理申請引進越南勞工赴臺灣工作之文件審核規定」,針對仲介公司換發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及第一次申請審核文件之公司應繳交文件相關規定變更如下: (1)臺灣人力仲介公司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如經換發,應於換發後第一次申請審核文件時出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正本並檢附加蓋公司印鑑章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影本(或依原規定僅檢附「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法院公証本亦可)。 (2) 新設立之臺灣仲介公司第一次向本辦事處申請審核文件時,需檢附「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法院公證正本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法院公證正本。 (3)送審文件中原須檢附之雇主「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機構設立許可證」影本,均變更為「公司設立登記事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
資 料 發 佈 時 間:2012/7/25 上午 12:02: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