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臺灣法令新規定自101年元月起基本薪資調高至新臺幣18.780/月元 1、申請產業類外勞之授權書及需求書上之基本薪資欄位:新臺幣18.780元/月 2、製造業、營造業及養護機構類勞動契約書 H1/HĐLĐ-NM 第五條第1項:基本薪資額為新臺幣18.780元/月 第六條第1項:勞工應支付之健康保險費為新臺幣256元/月 第六條第2項:勞工應支付之勞工保險費為新臺幣282元/月 第六條第5項第5.1款:現行基本工資之1.5倍等於新臺幣28,170元 第八條第2項:未休日數之工資額不得低於新臺幣626元/日 3、家庭類勞動契約書 H2/HĐLĐ-GD 第六條第1項:勞工應支付之健康保險費為新臺幣256元/月 第六條第4項第4.1款:現行基本工資之1.5倍等於新臺幣28.170元
資 料 發 佈 時 間:2012/2/6 上午 01:35:00 |